在準備宣誓書時,一個人通常會寫下所有與法律事項有關的事實宣誓書可以在法庭訴訟中代替現場證言,原因多種多樣,例如證人搬家或生病不能出庭,也可以在小型訴訟中使用,如動議和聽證會,作為對可能不需要的所涉事實的陳述親自出庭作證。當現場作證時,證人宣誓在法庭上說出真相。由于宣誓書在一系列法律事務中被接受為證言,也被稱為宣誓書的證人還必須在具有法律權威的人(如公證人或其他司法官員)面前宣誓。
宣誓書要求宣誓被認為是有法律約束力的證詞在準備宣誓書時,一個人通常會寫下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所有事實,然后向公證人或其他法律官員報告并宣誓。此人必須宣誓,宣誓書中所含信息是他或她所知的真實的一旦宣誓完畢,公證人證明證人帶著宣誓書出庭,并在文件的一個特別章節"陪審員"中宣誓。陪審員還說明宣誓的時間和地點以及宣誓人宣誓書需要宣誓才能在法庭上被視為有效的證詞,或作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任何其他目的的文件。宣誓書也可用于各種其他方式,通常是在一個人需要在上帝和證人面前承諾履行特定職責的情況下。例如說實話,維護法律,盡力而為。政府官員宣誓就職,承諾履行職責,維護國家法律。醫生們宣誓就職,宣誓為病人提供醫療保健,并在履行其職業職責時不傷害病人。
宣誓是對做某事的承諾,例如在法律程序中講真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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