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人可能會改變外貌以逃避抓捕。在處理犯罪的群體中,這個詞經常出現誤用。例如,一名警官引用證人提供的描述,可能會將所描述的人稱為犯罪嫌疑人,而事實上,他或她是犯罪人。考慮這種區別的一種方法是,只有一個犯罪人的犯罪可能有多個嫌疑人,即使只有一個人實施了該行為一直是真正的罪犯,在調查過程中可能永遠不會成為嫌疑犯。
犯罪者將受到審訊在許多制度下,被定罪的人被認為確實犯了罪。法律制度被認為是對犯罪事實的確定,而定罪就所有實際目的而言,意味著一個人實際上已經犯了罪。一旦定罪,罪犯就可以被視為犯罪加害人,即使沒有證人可以證明他或她犯了罪。加害人是一個人,但這個詞也是一個重要的概念。在判決之前,在許多法律制度中,一個人可能真的犯了罪,也可能沒有真的犯過罪。當然,有一種感覺,即有真正的犯罪人和真正的罪行,但這個詞主要用于一種思想。不可否認的是,每一個真正的犯罪,都有一個真正的犯罪人,無論他或她是否被找到。只有在定罪時,犯罪者和實際的人被合并在同一個身體里。一個有趣的問題是,是否會有沒有法律的犯罪者。人們可以這樣說沒有法律,就不可能有犯罪,因此也就不可能有犯罪人。也許,一個不同的是非體系可以維持犯罪人的概念,即使沒有一個圍繞著追查他們的制度。即使如此,這個詞的含義也依賴于一個有序的規則體系
被判有罪的罪犯將被送進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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