訃告是大多數法院的常規部分案件。當法官作出判決、意見或其他陳述時,通常是以散文形式,尤其是當它是一個判決或判決時,而不是一句或兩句陳述判決或判決。大多數司法陳述包括一個或多個對判決的解釋,法官對案件事實的陳述,對這些事實的解釋,過去法院是如何處理這些事實的,以此類推。他們還可以回顧和解釋所提出的證據,并探討其與本案其他問題的關系。在許多情況下,他們會使用其他例子和類比來表達和解釋自己。這些例子和類比都是口述,可以使人們更容易理解沒有證據的意見增加當一個法院有多個成員并且提出異議時,異議本身也具有"訃告"的地位,因為它是由法院發布的聲明,不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盡管它們本身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訃告有時會在后來的意見和決定中被引用,不管它們是否被確定為這樣。雖然它們不具有官方的法律效力,但訃告可能具有影響力。例如,法官,在判刑時,可能會指出犯罪的具體因素或罪犯的歷史,以證明有理由判處嚴厲或寬大的刑罰。這些陳述一般不需要判刑,因此屬于口述,但將由檢察官和之前提出案件的辯護律師進行徹底審查另一個重要的例子是,法院因缺乏管轄權而拒絕受理案件。拒絕就案情作出裁決,法院有時會評論案件的是非曲直。這些言論沒有官方地位,但作為法院的官方言論仍然具有重要意義。Obiter dicta即使在沒有真正的裁決的情況下,也可能產生影響。美國最高法院1886年,莫里森·韋特(Morrison Waite)在一個案件的口頭辯論之前發表了一些言論他的話被記錄下來并被收錄在案件記錄中,此后成為法律理論的基礎,即"法人",即非人類的法人實體,如公司和合伙企業,有權受到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的保護。
0 篇文章
如果覺得我的文章對您有用,請隨意打賞。你的支持將鼓勵我繼續創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