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訴訟程序的推遲被稱為繼續審理有時,法官會在不征求當事人意見的情況下下令繼續審理。更常見的是,一名參與審判的人向法官提出繼續審理的動議,解釋要求暫停的原因,并說明原因。如果為了公平起見,需要重新安排時間,申請將被批準。
a在需要審查新的審判證據的情況下,可以準許繼續審理。可能需要繼續審理的原因包括:需要處理新的證據或新的證人;法律小組成員喪失行為能力;無法獲取證據或證人;可能干擾審判的大量新聞報道;以及在民事案件中,當事一方缺席請求可以由律師或其中一方直接提出,還有幾家公司有延續請求的樣本,人們可以使用這些樣本來確保信件的格式和呈現方式正確。
如果存在媒體大量報道的威脅,則可以批準延續這可能會妨礙審判。如果有證據表明為了公正審判而需要中斷審判,法官會批準繼續審理。如果延期被拒絕,后來人們可能會爭辯說,審判受到了損害,因此法官對拒絕非常謹慎,并花時間考慮如果審判被上訴,如何看待繼續審理。然而,法官希望避免允許令人討厭的繼續審理和拖延戰術,因為他們可以延長審判時間,并大大增加審判費用。當請求繼續進行時,所有涉案人員都會得到通知。通知會讓人們意識到有休息的事實,并在他們應該回到法庭時通知他們。在某些情況下,由于超出每個人控制范圍的因素,中斷時間可能不清楚,在這種情況下,人們可能會被要求回訪以了解何時恢復審判,例如,如果某人需要一段時間來獲得新的律師,他或她有權花一些時間找到合適的律師
如果有證據表明公正審判需要中斷,則法官將發出繼續審理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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