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法院和地區性法規規定,當事人在審判前必須經過非正式的糾紛解決程序,以達成和解個人通常選擇信息糾紛解決方式,因為這個過程比法律訴訟快得多。一個法庭案件可能需要一年以上的時間,另一個原因是當事方覺得他們對結果有更多的控制權,而不是讓陪審員來決定誰是可信的,什么證據是合理的,而不是讓陪審員來決定誰是可信的,什么證據是合理的,而當事方往往有更好的機會得到他們想要的結果避免法律訴訟。書面協議通常是在信息性糾紛解決結束時達成的,經法官批準后,可以提交法院,使之成為具有約束力的命令
個人經常選擇信息糾紛解決方式,因為這個過程比法律訴訟快得多。調解是非正式糾紛解決的一種常見形式。調解人不調解者的工作通常是確定雙方的愿望,并幫助他們達成雙贏的解決方案。例如,在汽車經銷商糾紛中,經銷商代表和消費者可以與調解人合作解決雙方遭受的經濟損失。消費者可能提起訴訟,也可能沒有提起訴訟,一些司法管轄區要求雙方參與調解當當事人不需要無偏見的第三方的幫助時,他們往往能夠通過談判達成協議,這種方式達成協議是一種非正式的糾紛解決方式,因為當事方能夠在法院系統之外解決他們的沖突。一些法官在審判期間會鼓勵當事方會面并試圖談判解決問題,在某些情況下,當事方能夠做到這一點。在另一些情況下,個人通過談判達成一項對所有人都有利的協議,從而完全避免了法律訴訟參與其中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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