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駁可以包括證人在法庭上提供的具有挑戰性的證詞證人的證言可能會在幾個方面受到質證的質疑,以反駁直接訊問過程中提出的證據,通常稱為彈劾證人。盤問可以通過顯示證人在先前的法庭程序或陳述中提供的信息不一致而反駁證據。律師可以傳喚一名證人作證,反駁另一名證人提出的證據反駁證據可能包括陳述與證人宣誓證詞不同的事實的文件。警方的報告是反駁證據的一個例子,可能會反駁對方在審判中提供的證據。財務記錄、信件,合同是用來詆毀證人的附加書面材料,特別是在民事案件中。辯護律師或檢察官在試圖反駁證據時,可能會試圖表明證人的偏見或撒謊的動機盤問中的問題可能會揭露證人過去撒謊的情況,或者可能會暴露出說謊的習慣。在試圖獲得反駁證據時,另一種常用的策略是挑戰證人對相關事實的記憶在審判過程中,一方傳喚證人提供直接證詞以證明案件事實,原告通常先走。被告方有機會盤問證人,希望消除或反駁損害其案件的證詞。原告或其律師,可能會要求證人解釋矛盾或澄清某些事實,這一過程被稱為超現實主義,一直持續到沒有其他問題。在某些情況下,與證人對質被認為是一項基本權利一些法官允許孩子的證詞錄像,尤其是在未成年人是虐待受害者的情況下。例外情況也可能限制家庭虐待案件、離婚案件和終止父母權利聽證會的交叉詢問在某些司法管轄區,被告和原告不得彈劾自己的證人。他們可以通過傳喚另一個提供不同事實的證人來反駁證人提供的證據。如果證據包括律師希望反駁的書面材料,他或她必須證明材料是假的,或者發生了使信息不可靠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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