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性誹謗可通過無線電廣播發生。誹謗是一種侵權行為,這意味著這是一個法律錯誤。侵權行為有很多種,誹謗只是一個例子。許多司法管轄區允許一個人就誹謗造成的損害對另一個人提起訴訟。這意味著第一人可以提起誹謗訴訟,如果第二人對第三人說誹謗性語言,司法管轄區不允許一個人因誹謗和誹謗人格而起訴,因為這兩個問題是不分開的
誹謗是一種誹謗要理解誹謗,最好把它比作誹謗,而不是把它比作對人格的誹謗。誹謗是誹謗的一種形式,正如誹謗是誹謗的一種形式一樣。誹謗是書面形式或其他永久性錄音的誹謗性語言,如電視或廣播。誹謗較少永久性的,因為這只是口頭誹謗,而不是記錄在案。被告,即使是承認自己確實對第三人說過誹謗原告的語言的人,可能有法律上的抗辯,阻止原告在誹謗訴訟中勝訴。被告不需要為誹謗和誹謗人格提出抗辯,只要是誹謗。誹謗訴訟的典型法律抗辯是同意、真相和特權同意和真理都是對誹謗的絕對辯護。畢竟,如果保羅真的是個猥褻兒童的人,那就不是誹謗一般來說,特權保護說話人在某些情況下,如在法庭、立法程序或行政程序中使用誹謗性語言,則不承擔責任。
在許多地區,在民事誹謗案中,如果被告人能夠證明有關陳述是真實的,則這是無罪釋放的充分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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