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證券集體訴訟由指定為主要原告的特定個人投資者提起由于證券類訴訟案件是以金融詐騙罪為基礎的,它們往往會受到訴訟所帶來的國家的影響。例如,在美國,證券和訴訟。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負責監管與美國股票市場相關的金融法律。其他國家,例如歐洲國家,有自己的監管機構來監管"交易所",或國家證券交易所或市場。在復雜的集體訴訟案件中,跨國公司在一個特定的"東道國"為自己辯護,該國的法律制度管轄著審判和最終的和解或結果,各國的一些金融專家對此提出指控證券集體訴訟往往會拖累金融市場,它們指的是起訴律師收取費用,以及凈金融交易,使先前的投資者獲得必須從公司市值中提取的資金,這些批評人士指責,如果集體訴訟過多,可能會讓公司蒙受損失,從而"侵蝕"一個經濟體。參與證券集體訴訟的任何人都應該追究一些責任深入研究什么是證券欺詐,什么樣的情況通常會導致證券案件在法庭上得到支持。并不是每一次重大的股票損失都可以被認定為操縱股票,而且為投資者成功執行可信的集體訴訟案的過程可能很困難在許多金融領域,一種普遍的看法是,投資者抓住機會,公平地體驗股票的盈虧。然而,在某些情況下,一個現實的證券集體訴訟將有效地確立公司高層的欺詐或市場操縱行為
現實的證券集體訴訟將有效地確立公司高層的欺詐或市場操縱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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