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通常只被允許就他們掌握第一手資料的事實作證證人在法庭案件中的證詞受某些基本的公平規則的約束。其中一條規則是,證人只能就他直接知道的事情作證,這允許另一方直接就他的回憶和真實性對他提出質疑。證人就他被告知的事情作證另一方當事人沒有出庭作證和接受盤問,則是在陳述傳聞,而傳聞通常被排除在證據之外。根據普通法,存在某些例外,允許傳聞被接受為證據。以普通法為基礎的法律體系的國家將許多歷史上的例外情況編入法典,并作了今天的修改一些國家完全放棄了例外的概念,現在依靠法官根據具體情況運用自由裁量權,通過使用聯邦證據規則,至少承認30個傳聞例外情況。這些例外情況分為原始證人可以出庭但不在法庭的情況和他完全無法出庭的情況,例外情況包括突然作出的聲明,法院認為,由于陳述的非計劃性,這些陳述具有內在的可靠性,無需進行交叉詢問。無法獲得證人的傳聞例外包括在說謊時沒有固有的自我利益時所作的聲明在英格蘭和威爾士,傳聞在民事案件中是可接受的,但只有在刑事案件中的某些情況下才可受理。這些國家只有三個法定傳聞例外,但仍承認許多普通法例外。如果雙方同意或如果在加拿大允許證據符合司法利益,法院也將允許傳聞比較而言,摒棄了對普通法的具體堅持例外,而是依靠司法公正的利益檢驗來決定是否將傳聞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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