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涉及人身傷害和財產時,經常使用"以眼還眼"損失。最初,包含"以眼還眼"的詩句很可能建立了報復的限制理論。根據這個理論,復仇可能不會升級到比原作更大的懲罰犯罪。雖然這個詞的字面用法或多或少已經不受歡迎了,在某些地區,人們仍然可以看到通過法律制度來實現字面上的平等報復會被認為是以牙還牙更常見的是,在"以眼還眼"的原則下運作的法律法規對某些罪行規定了公平的懲罰。殺害他人的人可能會被處死,但是,殘害他人的人可能要交罰款,這一原則不僅適用于人身傷害,也適用于財產損失,在這種情況下,誰對她或誰的感情受到了傷害,在這種情況下,誰對她進行賠償的原則總是比較明確的"以眼還眼"的原則在許多沒有明確使用這些詞的法律制度中得到了回應。即使是重視康復和矯正的國家,在人際關系方面也不會總是偏離這一最基本的情感。當一個人受到損害,法院決定必須賠償時,這是事實現代法律的一個主要區別是承認許多無形損害,如情感損害、社會損害或心理損害,這些損害可以被估價并納入公平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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