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要求在案件最終裁定之前召開債權人會議對破產等法定債務減免行動具有管轄權的大多數政府實體要求在案件最終裁定前召開債權人會議。所有債權人在會議之前都會得到通知,以便他們有機會審查案件,審查由債權人在這一調查階段的目標是確定他們是否有法律依據反對擬議的裁定,以及這樣做是否具有成本效益
債權人會議可作為債務解決行動的一部分。例如,在美國,與使用虛假信息獲得的信貸有關的債務可以排除在債務減免程序之外一個消費者,因為他告訴信用卡公司他是在他不在的時候被雇傭而獲得信用卡的,他會提供虛假的信息。因此,如果他申請破產,如果信用卡公司選擇在債權人會議上維護自己的權利,由此產生的債務可以被排除在外。在某些情況下,債權人會選擇不主張自己的權利。這通常發生在必要的法律行動的成本高于債務的金額時,減去公司可以為彌補損失而采取的任何稅收抵免。債權人會議也可以作為自愿債務解決過程的一部分發生。在這種情況下,一個實體,通常是一家專門從事債務清償的公司,在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充當調解人。該實體試圖同時與所有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通常情況下,債務人有一個固定的總金額,低于其債務總額的總和。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正在盡其所能爭取這一數額的很大一部分根據管轄管轄權的不同,債權人會議可以是債權人公司代表必須出席的實體事件,也可以是虛擬事件,在該日期之前,對擬議解決方案的所有異議或駁回必須由法院或其他調解機構受理。如果是實際事件,債權人可以出庭,也可以聘請律師或其他代理人代為出席。如果是虛擬事件,所有異議必須按照裁決機構規定的方式收到。
                    0 篇文章
如果覺得我的文章對您有用,請隨意打賞。你的支持將鼓勵我繼續創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