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中止是一種法院命令,阻止任何債權人對債務進行進一步催收。提交和成功的要求,根據債務人申請的破產類型或章節,自動中止救濟的請求也會有所不同。盡管破產規則是聯邦性質的,并且應該在州破產法院統一適用,但法院也可能會有所不同。在所有情況下,基本信息,如信托契約或本票的副本、抵押文件、付款歷史記錄以及任何先前的止贖或收回程序,將被要求。
債權人可申請自動中止救濟,以便在借款人申請破產后開始止贖程序。如果債務人申請了第7章的破產,法院通常需要有關財產當前市場價值的信息。第7章破產也被稱為清算破產,因為所有非豁免財產都是為了償還債務人的債權人而清算的。如果債務人在財產中擁有的權益超過了第7章規定的允許,那么法院將更有可能批準免除自動中止的動議,因為無論如何,財產最終都會被清算債權人通常必須獲得經認證的財產評估,以供法院考慮其價值。另一方面,第13章破產被稱為重組,因為它允許債務人在不出售非豁免財產的情況下,隨著時間的推移償還債務。因此,法院將更關注自提出破產申請以來,債務人已按計劃就財產付款。在第13章破產案中,聲明債務人自提出申請以來未能付款的誓章,一般要求在自動中止的動議中獲得成功。一旦申請自動中止如果申請暫緩,法院會安排一個開庭日期聽取有關動議的辯論。如果動議成功,債權人可以繼續催收債務。在大多數情況下,這意味著取消不動產的贖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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