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航空公司屬于國家調解委員會的管轄范圍。國家鐵路局于1934年根據1926年《鐵路勞動法》成立。該聯邦法規允許鐵路和航空公司參與集體談判,在此期間,雇員試圖與雇主就雇傭事宜進行談判。該法是在鐵路罷工阻礙旅行的情況下制定的。鐵路工會和雇用他們的公司也很難獨自解決糾紛。年,根據該法增加了商業航空公司1936年。
國家調解委員會試圖避免鐵路行業工人的罷工。國家調解委員會旨在迅速解決工人和雇主之間關于現行、新的或修訂的集體談判協議的爭議。小的沖突涉及雇員對此類協議條款的投訴協議。鐵路或航空公司的工資標準或工作環境可能會產生重大沖突。
根據1926年通過的防止工人罷工的聯邦法律《鐵路勞動法》成立了國家調解委員會。國家鐵路局在四個方面為鐵路和航空公司提供服務:調解、仲裁,當雇員和雇主不能通過集體談判達成協議時,調解就發生了NMB可自行或應任何一方要求參與。如果雙方未能在委員會監督下成功解決爭議,則該問題將提交仲裁。如果仲裁也失敗,爭議將進入30天的試用期,此后員工可以罷工。當罷工迫在眉睫時,國家調解委員會被授權成立總統緊急事務委員會。該應急機構可在60天內阻止罷工,并提供糾紛解決建議。在代表權方面,國家調解委員會幫助雇員以手藝或班級的形式組織起來。這通常發生在雇員不能就代表誰代表達成一致意見時他們。國家管理局調查新代表的申請,或在必要時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選舉。董事會還確保在這一過程中不會發生恐嚇行為。通過其他爭議解決方案,國家調解委員會試圖阻止沖突的發生。該機構提供培訓,幫助雇員和雇主掌握解決問題等技能。它還為其員工提供繼續教育,重點是群體動態和糾紛管理。國家調解委員會處理與工資或工作條件有關的爭議國家鐵路調整委員會。這個委員會包括來自每個鐵路公司和雇員組織的代表。如果案件不能得出結論,國家調解委員會可以指定一個人幫助各方做出決定。國家調解委員會也可以為航空業任命人員,它為每個公司和員工群體設立了董事會,而不是一個國家調整機構。
國家調解委員會監督美國勞資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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