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科醫生未經患者的特別同意而對其進行了不必要的手術,可能會被指控為醫療事故。對于醫療事故上限或侵權行為改革(按慣例),有許多爭論有時被稱為。主要論點圍繞著這樣一種信念,即設立醫療事故上限將有助于使醫療保健系統對所有參與者來說都更為經濟實惠。這種觀點認為,通過對醫生需要支付的損害賠償金額實施這些上限或限制,醫療費用會下降,因為醫療事故保險的費用會下降。
醫療事故上限旨在降低醫療保健的整體成本。醫療事故保險是醫生在被起訴時必須攜帶的保險單在大量醫療事故和醫療事故中,陪審團有時會做出大量的醫療事故裁決在某些領域,如產科,保險費是天文數字,由于醫生被迫支付這些高昂的保險費,醫生不得不收取更多的費用,以維持其盈利,因此,消費者的成本更高。加利福尼亞州是一個設立醫療事故上限的州。根據《加利福尼亞州民法典》第3333.2條,非經濟損害賠償,包括痛苦和痛苦、錯誤的死亡判決和任何懲罰性賠償,限制在250美元以內,每起醫療事故1000美元(USD)。其他州也有類似的限額,包括佛羅里達州和得克薩斯州。聯邦限額已經提出,但截至2010年仍未通過,還有一些州,包括威斯康星州,在一個名為Ferdon v.Wisconsin Patient’s Compensation Fund的案件中,已經裁定這種損害賠償限額是違憲的。
醫療事故訴訟中,受害者的賠償額有時是有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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