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特別法的使用多種多樣。這些法律通常涉及處理社會問題的重要問題機構。它們可以用來資助或補充政府雇員的養老金,如警察、消防員,以及教育工作者。他們經常被用來為醫院或公路部門授權應急資金,而這些資金不在他們最初的預算之內。他們在行業監管和環境問題方面也很重要。他們會給特定行業增加額外的負擔,或是鼓勵他們去做那些有助于對環境或公眾健康產生積極影響。隨著人口的不斷增長和人口的擴張,市鎮兼并也是一個特殊法律的主題。許多司法管轄區不允許在適用現有一般法律的情況下使用特別法。一些州嚴格限制在其憲法中使用這類法律。一般來說,起草這些規定的初衷是為了確保立法機關不會通過太多的法律,也不會把太多的時間花在地方問題上,而不是那些影響大區域或整個州的問題上。一些立法機構試圖平衡這些關切,只允許在人口眾多的地區使用這些法律由于現在有許多法律,有時很難確定某一特殊法律在某一特定案件中是否真的有必要,這時,看看限制這些法律的歷史原因是有幫助的。對特殊法律的恐懼之一是有權勢的人,包括那些制定法律的人,另一個原因是,它可以用來壓迫那些被認為不受歡迎的人的階級。如果法律是為真正的需要服務的,它就意味著阻止一些社會危害或解決一個特定的社會弊病;不關心私利。如果法律的目的是以某種方式促進公共利益的話一般法律不能,那么它通常被認為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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