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執行人通常是在遺囑中指定的。遺囑執行人被要求處理的第一項工作是收集和核算所有被繼承人的資產。沒有必要將所有資產實際累積到一個區域。相反,重要的考慮因素是所有的資產都是經過核算的,并且是可獲得的。接下來,遺囑執行人必須支付遺產可能要承擔的債務。這些債務的大部分通常是遺產稅,當被繼承人的遺產被允許進行遺囑認證時產生的——即,確定哪些資產構成被繼承人的遺產,這些資產是準備分配的。此外,遺產對死者生前的任何債務負有責任,遺囑執行人必須確保被繼承人的財產得到清償。遺囑執行人的最終職責通常是在被繼承人清償全部債務后,對其剩余遺產進行分配。如果被繼承人在其死亡前簽署了一份有效的遺囑,遺囑的內容說明了分配的方式但是,如果沒有遺囑,遺囑執行人在被繼承人無遺囑死亡(即沒有遺囑)時,應按照遺產代理人的建議采取適當的程序。作為遺囑執行人有一定的資格,盡管它們在不同的司法管轄區有所不同,一般來說有三個共同的規則:第一,被指名的人必須是管轄范圍內的成年年齡;第二,被指名的人必須心智健全,能夠履行必要的職責;最后,如果被指名的人在遺囑執行人的角色上疏忽大意,導致遺產受到損害,遺囑中任何指名的當事人都可以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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