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數地方的證券法要求涉及證券訴訟的原告向適當的監管機構提出正式投訴。任何認為自己被投資公司誤導的人雇員或私人經紀公司應首先與該個人或公司聯系,并嘗試解決問題。如果違規方拒絕友好解決問題,則受侵害方應聯系該個人的直接主管或該公司的合規經理。任何打算提起證券訴訟的人都應詳細記錄與該事項相關的所有互動記錄,包括其發送或接收的所有電子郵件和信件的副本。許多與證券相關的投訴源于誤解,這些誤解可以在不提起證券訴訟的情況下解決,但如果涉案個人或公司拒絕解決問題,則可以啟動法律程序。證券大多數地方的法律都要求涉及證券訴訟的原告向監管機構提交正式投訴,監管機構負責監管涉及投訴的個人或公司。一些國家的監管機構有權仲裁與證券相關的糾紛。仲裁涉及中立的第三方調查并安排雙方解決問題如果仲裁不能解決問題,或者監管機構沒有仲裁權,監管機構將建議原告如何提起訴訟。原告通常需要從專門從事證券法的律師事務所聘請律師。律師費通常很貴,盡管一些律師同意免費工作,以換取原告在案件結束時收到的現金結算的一定比例。原告必須向律師提供與投訴有關的所有信件和其他文件的副本,以及證券監管機構被告知投訴。與管理不善造成的財務損失有關的事項通常是民事案件,而涉及欺詐的情況則在刑事法庭上解決。證券監管機構建議原告是作為民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來處理。在涉及大公司的情況下,原告的律師可以公布該案件,以便發現因同樣的管理不善而遭受損失的任何其他個人,并提起集體訴訟。刑事檢察官調查欺詐案件,并試圖找到因欺詐直接或間接遭受損失的其他個人或公司根據案件的復雜程度,訴訟可能需要數月或數年才能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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