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縣大陪審團通常由從縣選民登記名單中隨機選出的人組成,他們將在陪審團中任職。當縣檢察官認為他們有足夠的證據指控刑事案件中的嫌疑人時,他們經常把證據交給縣大陪審團。在大多數情況下,刑事郡大陪審團是由從縣選民登記名單中隨機挑選出來的人組成的。他們的想法是讓社區中有代表性的人,就像在一個小陪審團里一樣,這個小陪審團是為聽刑事審判而召開的陪審團成員可以被要求服務一天、一周或更長時間,這取決于郡政府的制度。
大陪審團決定是否指控某人犯罪。一旦刑事郡大陪審團召集起來,檢察官或地區檢察官將向陪審團提交他或她對嫌疑人不利的證據成員。基本上,這是檢察官在審判時提出的證據,如果案件在當時進行審判,陪審團成員不被指控有罪,但是否有足夠的嫌疑正式要求嫌疑人受審在某些司法管轄區,檢察官或地區檢察官可以選擇直接指控嫌疑人,還是將案件提交縣大陪審團起訴。在其他司法管轄區,某些類型的案件,如重罪,州法律要求由大陪審團起訴書指控。許多縣政府也使用民事縣大陪審團。民事大陪審團與刑事大陪審團有很大不同。成員通常由縣政府或縣法官任命或挑選,通常任職一年或更長時間大陪審團負責監督縣政府和調查公民投訴。所有收到縣稅的實體都要接受縣民事大陪審團的調查。陪審團成員通常有很大的自由度來決定他們每年選擇調查哪些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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