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援引不方便法院時,被告必須請求法院將案件轉移到另一個更方便的地方,管轄權。更好地理解不方便法院原則的最好方法之一是看幾個在法律訴訟中最常使用的例子。例如,如果一個人在度假時發生車禍,可以使用這一原則。如果原告在她實際所在地提起訴訟居住在事故發生地,所有證人和被告將被迫前往作證和出庭日期。在這種情況下,被告可以請求法院是否可以將管轄權轉移到事故發生地。如果允許,因此,證人和被告不必長途跋涉出庭,地點也更方便。不方便法院原則的其他常見例子包括航運案件和公司訴訟案件,一場訴訟通常涉及多個當事人。當事人通常來自許多不同的州或國家。特別是對于航運案件,訴訟通常由地方法院提起。然而,地方法院可能會以法院不方便為由決定使用聯邦法律并將案件移送聯邦法院此外,公司訴訟通常在公司總部所在地提起。在這種情況下,可以援引該原則將訴訟轉移到營業地。有幾個因素有助于法院決定是否應批準不方便法院的動議。重要證人的所在地、記錄,其他相關證據可以幫助法院考慮管轄是否不便,此外,如果被告遭受不正當的困難,可以援引該原則,但大多數法院不會僅僅為了將困難從一方轉移到另一方而改變管轄權,如果某個法院不具備處理條件一個特定的審判,那么法院地也可能改變。一些國家,如美國、加拿大和澳大利亞,使用不方便法院原則,其他國家,如英國和歐盟其他國家承認這一原則,但對其使用設置了嚴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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