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立遺囑人不知道他們死后的遺產將由什么組成時,可以使用遺產規劃中的剩余權。還有一個在聽證中使用的剩余權規則,涉及行政機關作出決定所需的證據。該規則規定受理案件的機關必須至少有少量的法律證據支持裁決或決定。行政機關不像法院,可以考慮傳聞證據,但是,根據剩余財產規則,這些機構不能僅僅依靠這些證據。那些想在遺囑中把一部分遺產留給受益人,但可能不知道他們死后遺產將由什么組成的人,使用剩余財產的概念,他們還用它來確保他們在執行遺囑時擁有的所有財產或者將來遺囑的其他條款沒有涉及到他們所有的財產。例如,立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加入剩余財產條款,將剩余財產留給指定的受益人,并詳細說明如果指定了一個以上的受益人,如何分割遺產或類似的陳述在適用剩余遺產原則的遺囑中很常見,如果沒有剩余遺產原則,遺囑人的一些財產可能會受到遺囑認證法庭的訴訟傳聞證據是一種在法庭上不經宣誓而作出的陳述,而提供證據的一方提供的是事實。法庭規則通常禁止傳聞證據,因為對方當事人不可能對作出陳述的人進行盤問以檢驗其是否真實或準確。行政機關通常不這樣做民事和刑事法院的傳聞規則相同,傳聞是可以接受的。如果機關希望他們的裁決在復審時得到支持,那么案件需要一些法律證據,而不僅僅是傳聞證據。許多司法管轄區由于對行政機關的限制而不遵循剩余財產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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