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賣方負責證明他或她是土地的合法所有人。大多數司法管轄區都有一個土地所有人登記冊,記錄擁有一塊土地所有權的人。賣方還必須事先通知買方對財產所有權的任何限制或限制,稱為產權負擔。產權負擔包括抵押、留置權和地役權等。雖然在美國,轉讓程序通常由買賣雙方的律師進行英國和一些英聯邦成員國也可以由一個名為持牌轉讓人的財產法專家來完成。轉讓法通常承認在交易過程中兩種財產所有權的轉讓,衡平法上的所有權和法定所有權。衡平法上的所有權通常在達成協議后轉讓給買方,而法定所有權在轉讓完成之前不轉移,盡管衡平法上所有權轉移的具體時間因管轄權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旦衡平法上的所有權轉讓給買方,合同約定的價款支付給出賣人后,出賣人有權要求取得法定所有權衡平法上的所有權轉讓后財產價值的任何增加,如土地價格的上漲或自然資源的發現,都是由買方享有的。如果賣方隨后拒絕轉讓法定所有權,買方可以起訴他或她,并在法律上迫使他或她這樣做。這使財產轉讓法在某種程度上有了新的規定在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的司法管轄區,如美國和英國,是不尋常的。在普通法下,大多數違約行為只允許受損方就損害賠償提起訴訟,而不允許具體履行,這是一種要求違約方履行原合同條款的法院命令在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出售土地是這方面的主要例外,而且通常是合同法中唯一一個例行強制履行的領域。在大陸法系國家,如歐洲大陸和大多數拉丁美洲國家,強制履行是一種更為常用的法律補救辦法,因此,土地買賣合同在這方面并不罕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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