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無效動議可允許法庭在審判中排除某些證據。限制動議的目的之一是避免在審判中出現一方當事人提供證據的情況首先,在陪審團已經聽說證據的存在之后,再對證據的可采性作出裁決。在這種情況下,就影響而言,證據的貓膩已經泄露出去了。即使法官裁定證據是不允許的,不管他對陪審團的指示他們必須無視證據的存在,一些陪審員可能會得出否定和偏見的推斷。一方當事人通常在審判前提出不可受理的動議。尋求裁定某些證據不可采納的一方將說明排除證據的理由。一般來說,證據規則可能禁止提供某些證據,因為其證明價值大大超過了對一方當事人的不利影響,例如,在重罪刑事審判中,被告律師可能會以其證明價值有限為由,尋求排除當事人輕罪指控的證據,但其損害效果可能很大在審判過程中,如果檢察官首先向法官宣布,他愿意將輕罪定罪作為證據,但記錄被駁回,排除裁決的優勢就會有所削弱,因為陪審團已經聽說了輕罪指控的存在。基于這些原因,訴訟程序中最重要的一個方面是,任何被對方反對的證據都必須在陪審團的庭審之外提出。這既可以在法官席上進行,也可以在法官分庭進行,屆時法官將對其可采性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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