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伴侶協議規定了與異性交往的規則。這種類型的協議還可以為已婚夫婦提供通常保留的權利渠道,例如生前遺囑或意愿聲明。這種協議與租賃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對國內合伙人協議的違反可以作為違約行為提交法院。在美國,這一問題于1976年首次進入國際舞臺,加州最高法院審理了馬文訴馬文案,并裁定未婚伴侶之間的書面甚至口頭合同與婚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美國,已婚夫婦可以得到許多法律保護和所得稅優惠,最基本的形式是,家庭伴侶協議可以為未婚夫婦甚至室友提供一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框架這種協議的條款可以包括每個合伙人支付的家庭費用的百分比,合伙人是否可以共同持有并共同負責財務賬戶,以及在合伙關系終止時以何種方式分割所有在合伙期間獲得的財產在長期關系中,離婚法不會保護一方在經濟上剝削另一方。
如果建立有效,家庭伴侶協議可以提供婚姻的所有好處,除了那些僅由國家政府授予的權利外,美國各州的家庭合伙法律各不相同,通常都圍繞著醫療保險和醫院探視等問題。截至2011年,有10個州根據國內合伙人協議提供了一些有限形式的權利,此外,還有五個國家提供同性婚姻。此外,許多國家提供國家承認的家庭伴侶關系。與美國一樣,家庭伴侶協議賦予的權利因國家而異。然而,任何國家的政府都不承認家庭伴侶關系,并不會自動使家庭伴侶協議的法律地位失效。
家庭伴侶協議這一術語有時已成為同性伴侶的專有名詞。
家庭伴侶協議可能會對諸如親密關系之類的事情設定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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