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權利法案》的第六修正案涉及陪審團審判和被告的權利。現行的聯邦判決指南是在美國國會議員對什么感到沮喪時制定的他們認為當時的量刑規則不一致,在以前的格式中,法官可以規定罪犯服刑的最長或最短時間,但實際刑期取決于假釋委員會的決定。1987年通過新規則時,法官獲得了強制執行的權力確定的量刑,精確地確定要服刑的時間。
如果有些犯罪要素沒有被指導方針具體涵蓋,法官有時會偏離指導原則。新的聯邦量刑指南適用于所有重罪和A級輕罪。它們基于一個圖表根據所犯罪行的嚴重程度,包含43個不同的犯罪級別,以及6個不同的犯罪歷史級別。通過在圖表上結合這兩個級別,可以確定一個判決該系統中有多種變體,可以根據犯罪情況調整量刑級別。犯罪的基本犯罪水平可以根據犯罪的特殊特征(例如,所造成的傷害程度或使用武器的程度)來提高,而犯罪接受程度可以降低對他或她的行為負責,或者如果他或她是犯罪的最小參與者。法官也可以根據原準則沒有具體涵蓋的犯罪要素來偏離準則。當美國最高法院在2005年的一個案件中裁定聯邦判決指南違反了根據《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的規定,被告接受陪審團審判的權利,該準則的效力有所減輕。該裁決認為,法官在決定量刑時不應再將該準則視為強制性的,但仍可以作為顧問使用,但是,法官的最終判決可能會偏離指導方針,并可能受到上訴法院的復審。
聯邦判決指南的權力受到美國最高法院2005年的一項裁決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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