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騷擾包括給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的行為。例如,假設一個女人在超市購物,又假設超市的地板是濕滑的,因為一個漏雨的農產品箱,而且沒有任何關于濕地板的警告標志。如果這個女人滑倒、摔倒并受傷,她可能有疏忽的理由起訴超市,因為超市沒有適當地保養地板或警告地板的狀況。這起訴訟的法律理論是疏忽,這是由滑倒事件的事實所支持的。訴訟原因可以由許多不同的事件引發,一個訴訟可以有多種訴因,可以由一個人或一個實體的行為引起或與之相關。例如,假設一個男人在街上走到一個陌生人面前,他開始對這個陌生人拳打腳踢和尖叫。這個陌生人可能會因為攻擊他人以及故意造成精神痛苦而對他提起訴訟。一個人缺乏行動有時也會導致一個訴因。例如,學校對學生負有一定的維護學校場地的責任。假設學校有舊的,腐爛的門前臺階,學生們每天都使用這些臺階進出校舍如果學校未能修復腐爛的臺階,學生隨后在上面受傷,學生可能會因疏忽而對學校提起訴訟。訴訟理由也可能來自違反義務或法定義務。例如,假設供應商和經銷商簽訂了一份合同,其中供應商已同意在某一日期前向經銷商提供增值稅。如果供應商未能在指定日期前提供配件,則經銷商可以起訴供應商違約。侵犯個人民事權利也可以構成訴訟理由。例如,一個老板拒絕在公司提拔一個女性,僅僅是因為老板不想讓女性掌權,在這種情況下,女性的公民權利受到了侵犯,她可能會以性別歧視為由對公司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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