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過失通常在確定誰在車禍中有過錯時起到了作用過失傷害受害人,受害人有權重新獲得使其"完整"的損害賠償。這些損害賠償包括醫療費、工資損失、疼痛和痛苦,以及其他此類損害賠償。為了獲得這些損害賠償,受害人起訴傷害行為人的侵權行為,這是一項民事訴訟。
當受害人的行為部分促成了造成傷害的事件時,比較過失適用于侵權行為法。然而,有時,受害人促成了自己的傷害。例如,如果一個人開車而不注意,他可能會被另一個不注意的人撞到。撞他的人可能主要是過失,但受害人也可能是造成車禍的一個因素。相對過失可以使受害人獲得部分損害賠償,如果他只對自己造成的傷害負部分責任。在美國大多數司法管轄區,比較過失已經取代了共同過失作為標準。過失相抵原則由來已久,如果受害人是造成傷害的原因,則完全禁止追償;在共同過失下,如果一個人在被撞時因疏忽駕駛車輛,他將被完全禁止恢復這意味著,即使另一名司機對事故負有99%的責任,受害人也會因為百分之一的過失是他的而無法恢復元氣。這一理論已不再受歡迎,取而代之的是比較過失。在比較過失下,陪審團決定受害人所受的損害。陪審團同時也決定了受害者必須承擔的責任的百分比。例如,陪審團可以宣布受害人對自己的傷害負有45%的責任。因此,被告必須向受害人支付的損害賠償金由損害賠償金的確定和責任的確定來決定。例如,陪審團可以裁定車禍受害者有權獲得10萬美元的賠償。陪審團也可以確定同一受害人對自己的傷害負有50%的責任。因此,受害人有權獲得10萬美元的50%或5萬美元的賠償。
民事訴訟中經常使用比較過失來確定事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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