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兒童可被視為嚴重過失。例如疏忽、綁架,或者謀殺可能是嚴重的。在一個人被指控犯有多項罪行的案件中,關鍵的罪行通常也是最嚴重的。例如,如果有人被帶到法庭上回答綁架和妨礙司法的指控,綁架指控是最嚴重的,因為它是指控中最嚴重的方面嚴重性是案件的本質,是將人們帶到法庭上審理這個問題的要素。此外,它也是必須在法庭上證明以使法官和陪審團滿意的要素;個別的證明材料不一定總能通過審查,但這些證據共同提供了一個令人信服的案例。未能證明事件發生并由被告實施,則意味著法庭的裁決有利于被告。在調查和準備提交案件時,要特別小心,以確保法庭可能會判被告敗訴源于拉丁語中"委屈"的意思。沒有委屈,法庭上就沒有案件的理由。在認為某人可以訴諸法院解決爭端或問題的情況下,必須確定案件的實質,以便有理由將爭端提交法院通常,gravamen很容易識別;例如,在某人未能履行合同的情況下,gravamen是違約。人們有時也會在非法律場合更普遍地使用這個詞來談論某人行為惡劣的索賠中最嚴重的指控。例如,如果一個家長因為孩子未經允許擅自開車、發生事故、宵禁后離家出走而責罵他,他會強調這起事故是最嚴重的指控,因為這是可能造成致命后果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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