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肯總統美國南北戰爭期間簽署了《虛假索賠法》,作為打擊戰爭暴利的手段,林肯總統首次簽署了《虛假索賠法》,作為打擊戰爭牟取暴利的手段。聯邦軍隊的努力因運送腐爛食品的無良商人犯下的大規模欺詐而受到阻礙,舊毛毯、有缺陷的武器和其他劣質產品代替合同和付款的貨物。政府沒有資源追查和懲罰奸商,因此通過了這項法案,以動員公眾打擊欺詐。
在《虛假索賠法》之前,在美國內戰期間,聯邦軍隊的努力受到了大規模欺詐的阻礙。根據最初的法律,公民可以代表政府對犯罪者提起訴訟。如果被判有罪,被告每次被指控2000美元(USD),并加倍賠償損失。提出索賠的人,即所謂的關系人,被允許保留50%的賠償金1943年,《虛假索償法》作了重大修改,使其吸引力大大降低。裁決金額大幅減少,在大多數情況下,取消了。增加了一項規定,規定如果政府官員知道欺詐行為,即使他沒有努力調查或糾正這種情況,舉報人不得獲得任何補償。由于舉報人向政府雇員提交的初次報告被定義為知情,私人當事人承擔訴訟經濟后果的動機被取消,法律也不再適用,有關國防部合同的公司正在進行的定價過高、收費不當和其他欺詐行為的報道開始浮出水面。政府再次決定通過修改《虛假索賠法》來鼓勵私營部門。在兩黨聯盟的支持下,參議員格拉斯利和伯曼起草了對該法案的重大修訂,并于1986年由里根總統簽署成為法律。目前所寫的《虛假索賠法》將虛假索賠定義為故意提交欺詐性賬單,使用虛假記錄支付不準確的賬單,故意運輸少于規定的財產,在未核實貨物有效性的情況下開具貨物收據,并從無權出售該財產的個人處購買政府財產。除政府遭受的損失金額的三倍外,還可收取5500美元至11000美元的罰款,控方只需證明知道有虛假陳述,而不存在任何欺詐意圖如果任何政府官員知道這一問題,則不允許提起訴訟的規定被取消,前提是政府沒有展開調查。為了在《虛假索賠法》下尋求私人或律師的幫助,根據該法,裁決金額增加到15%到30%之間政府追討的數額。如果被告被判有罪,他還必須為提起訴訟的人支付律師費。但是,如果被告被判無罪,提起訴訟的訴訟人可以被迫支付辯護律師費。這一規定是為了防止個人或是公司因瑣碎的訴訟而遭受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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