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準備宣誓書時,一個人通常會寫下與法律事項有關的所有事實。許多人認為這是合法的僅在法庭上使用的文件,聯邦宣誓書實際上可以是個人或組織向任何聯邦當局提交的任何書面聲明。例如,簽署給聯邦執法官員(如聯邦執法官)的聲明并宣誓其為事實,實際上是一份聯邦宣誓書,并隨身攜帶同樣的法律后果就好像是交給了聯邦法院一樣。簽署一份聯邦納稅申報表,保證其中所含信息是真實的,這也是聯邦宣誓書的一種形式。當向聯邦法院提起訴訟時,聯邦宣誓書通常伴隨著提交文件。該宣誓書通常列出原告的案件,并在宣誓屬實后發起法律訴訟。隨著案件的進展,也可能有其他宣誓書作為證據,例如被告人或其他人宣誓本案無根據,或提供個人或組織提供的事實證據的宣誓書,雙方均接受為事實,無需在法庭上直接作證也有這樣的情況,聯邦宣誓書被作為證據而不是直接作證,以保護一個人的身份,如果他的或她的身份被知道,他的福利可能會受到損害。聯邦宣誓書通常是以一種特定的格式寫的,因為法律的統一性,雖然不一定是這樣,但這種格式通常以一個稱為開始的陳述開始,說明宣誓人、陳述人和陳述的理由。接下來是陳述,陳述書是文件中陳述或事實的清單,通常為了清楚起見而編號。在申辯之后是一份事實陳述書,其中清楚地表明,據宣誓人所知,所作的陳述是真實和真實的。它還承認,在宣誓書上作任何虛假陳述都將伴隨最后,證明,在某些法律管轄區被稱為陪審員,由第三方,如公證人或法院官員,應用于文件。它陳述了有關宣誓書的一些相關事實,包括誰在宣誓書中作了陳述,他曾發過誓,宣告誓章是真的,是誰監誓,誰見證了誓,在什么時候,在哪里起誓。
0 篇文章
如果覺得我的文章對您有用,請隨意打賞。你的支持將鼓勵我繼續創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