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權被告知與施暴者有關的細節;受害者權利運動的開始是因為人們認為有些法律制度更關心罪犯的權利而不是受害者的權利。這種信念源于20世紀60年代和70年代開始的對罪犯改造的大規模重視。此時,還有許多訴訟涉及監獄條件惡劣和非法對待囚犯的指控。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受到攻擊后可以選擇參加自衛課程。受害者權利的支持者希望看到那些受到犯罪影響的人至少也能得到同樣的待遇作為罪犯的關心和支持,他們覺得這些事情是不可能發生的,他們覺得許多受害者只是被法律體系忽視了,他們希望得到賠償。而且,據報道,尋找前受害者來迫害他們的罪犯人數在增加,許多國家的立法機構司法管轄區允許檢察官在整個法庭程序中與被害人及其家人保持聯系,包括在判決期間假定被指控的人已被定罪和處罰,受害人的權利也使檢察官能夠將任何假釋聽證會、上訴或寬大處理的情況通知受害者。一些立法機構確保犯罪人在獄中收到的任何報酬至少部分歸受害者所有在這些案件中,如果他把這些作品的版稅改成了他所賺的版稅,因為他們被認為是對罪犯言論自由權的侵犯。其他受害者的權利包括隱私權。犯罪的受害者通常有權保持匿名,除非他或她選擇公開自己。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者通常被告知罪犯的釋放以及下次出庭的時間和地點。受害人也有權參加這一活動。如果犯罪者要被判刑,受害者通常會被告知刑期的嚴重程度。即使受害人不在場,他或她所提出的任何異議都會被法庭知道。最后,受害者通常有權不起訴,而且不會因此受到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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