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告人可以自己擔保獲得保釋或釋放。在擔保書中,主體表示他理解對被告人的法律義務的性質法庭。他不必簽署任何文書或文件,而是在聽證會期間出庭,以表明他理解法庭設定的條件。法庭記錄將提供有關聽證會的信息,如果出現問題,這將在將來使用,就像被告人沒有回到法庭進行實際審判一樣。
擔保釋放的當事人未能出庭,可以被執法部門追查并帶到法庭。擔保的主體是向法院承諾履行責任,法院提供利益,例如不保釋被告,可以認為這是對法院的債務,當事人出庭表明她了解債務的性質,并準備以法庭規定的方式清償債務,例如出席聽證會、停止某項活動或支付罰款。并非所有的法律制度接受擔保。如果擔保在某一法庭上是一種選擇,被告將得到有關擔保的信息,他的律師可以與法庭合作以達成令人滿意的安排這種情況在輕罪中最為常見,因為法庭確信被告將履行法庭規定的任何法律義務。在一個引人注目的案件中,可能需要保釋和其他措施來迫使被告遵守法庭的規定。這一術語偶爾會出現在法庭報告中,在報紙提供有關法庭活動的信息的地區,當法庭案件特別令人感興趣時,它可能出現在其他媒體上。被保釋的當事人如果沒有出席審判,可以被執法部門追查并被帶上法庭。法院可以對藐視法庭命令的罰款和其他處罰進行評估被告不太可能再次被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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