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riatim意味著以特定的順序處理多個法律問題。另一個變體是Seriatim意見書,當一名以上的法官提出書面意見或裁決時,與一名法官代表法院發表意見的典型做法相反,當沒有多數意見,或者一名或多名法官對法院的最終裁決意見不一致時,法院會發表這種意見。這種意見可以是多元意見,即法官的裁決之間的差距很小,或者只是法官得出相同的結果,但使用不同的推理方式在美國,撰寫獨立意見是美國最高法院的常見做法,直到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John Marshall)停止了這種做法,因為他認為,如果最高法院作為一個聲音而不是多個法官的多個聲音發言,法院會產生更大的效果,也就是說,在一個法律環境中,一群人可能會一個接一個地向法院提起一系列訴訟,或者,一個法院可能會對一個特定的法律問題發表一系列的意見。法院、律師,法律界的其他人傳統上在法庭意見書和其他法律著作中使用seriatim一詞。這個詞已經不再使用了,因為法院開始使用更少的古語和更簡單的英語術語,這些術語更容易讓外行人理解今天,在任何常規的法律文件或訴狀中都很難找到一個短語包含seriatim一詞。Robert的議事規則,組織會議的傳統形式,也提到了seriatim的概念,因為小組面臨一個由幾個不同的部分、段落或決議組成的提案這些規則規定,小組應逐節考慮一個多層命題,換句話說,這些規則指導小組獨立地分析和作出決定,而不是簡單地將命題作為一個整體來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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