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是許多國家最關心的問題。國際人權法的發展大多是聯合國條約和委員會工作的產物。聯合國是一個由近200個國家的代表組成的國際機構。聯合國代表討論全球性問題并尋求解決辦法協調各國在各種問題上的法律。人權歷來是聯合國共同努力的領域。
一些國家認為加強審訊是酷刑,對人權的侵犯。也許最著名的聯合國條約是《世界人權宣言》(UDHR)。該文件于1948年通過。該文件規定了全世界所有人都應享有的基本權利。除其他事項外,《世界人權宣言》涉及公民權利、社會經濟權利和文化權利在聯合國大會通過《世界人權宣言》后不久,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推出了一份配套文件,即《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這兩份文件合在一起形成了被稱為國際人權法案的文件然而,與一個原始國家簽署和批準的人權法案不同,國際人權法案本身并不是可執行的。正如聯合國頒布的,它只不過是一個指導原則。國際法,特別是國際人權法的困難在于,沒有辦法強制統一通過國家制定自己的法律,執行自己的標準。像聯合國這樣的實體存在是為了鼓勵各國采用類似的法規。它可以以批準為條件來限制成員國。但是,聯合國不能告訴一個國家如何批準,也不能以任何方式強迫一個國家遵守其法律。因此,縱觀全球,人權法有點零碎。一些國家已將《國際人權法案》及其配套條約和修正案完全納入國內法,其他國家則采取了部分或部分通過的方式,還有一些國家修改了本國法律,但在實際執行任何有利于人權的政策方面卻做得很少。人權是許多國家關注的一個突出問題。侵犯公民權利和政府認可的歧視往往是戰爭和政治及軍事干預政府事務的主要理由之一。個別國家有時形成有自己的人權委員會來報告全球人權狀況。還有三個區域機構致力于探索和執行人權法。歐洲聯盟的所有成員都受《歐洲人權公約》的約束,涉嫌違反國際人權法的行為將在一個專門的歐洲國家進行審判人權法院。非洲也有類似的制度。非洲聯盟成員國被迫遵守非洲人權和人民權利憲章,這是一個由非洲委員會同名小組編寫的文件侵犯人權的行為將在非洲人權和人民權利法院進行審判,美洲人權委員會執行《美洲人的權利和義務宣言》和《美洲人權公約》,這些文件已得到兩大洲所有國家的同意和批準,并就某些國家的遵守情況提出爭端和人權訴訟在美洲人權法院。
《世界人權宣言》界定了《聯合國憲章》所列的各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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