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法律執法武器只在暴亂中使用。在大多數國家,某些武器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才分配給警察。例如,有許多國家,城市警察在常規巡邏中不攜帶槍支,但可以分配給特警隊,計劃突襲一批潛在武裝罪犯。其他例子包括僅用于防暴的武器。
向罪犯噴灑狼牙棒或胡椒粉;使用手持式毒氣罐的眼睛。棍棒是最常見的執法武器之一。這種武器有幾種不同的名稱,包括棍棒、警棍、警棍、棍棒、夜棒和比利俱樂部。棍棒是一種撞擊武器,是所有執法武器中最古老和最簡單的武器之一。它被歸類為殺傷力較低的或非致命性武器。后一種表達方式并不能描述這種武器的能力,因為一個人可能會被棍棒打死,但更多的是指在執法中被批準使用的武器。其他典型的不太致命的武器包括噴霧劑,如狼牙棒或胡椒噴霧,也被稱為OC噴霧器。這些噴霧器通常保存在小型手持式罐中,噴入罪犯的眼睛。近親,催淚瓦斯,可以釋放到人群中。這些噴霧劑會引起疼痛并抑制視力。在許多國家,人們可以在商店里購買這種噴霧劑,用于自衛,但在某些地方,使用這些噴霧劑是非法的,除非作為執法武器電擊執法武器通常也被歸類為殺傷力較低的武器。其中一些武器,如電棍,是近距離使用的;其他武器,如通過遙控向佩戴者傳送電擊的電擊帶和發射連接在電線上的電極的泰瑟槍,所有電擊武器的共同特點是,它們的目標是暫時使被攻擊的人喪失行動能力。其他以這種方式使人喪失行動能力的武器包括用槍發射的豆袋或橡膠子彈。這些普通武器和其他不太常見的武器在執法取決于司法管轄權。同樣,被認為適當使用執法武器的做法也不同。當一個法律制度譴責一名官員過度使用武力時,這種武力往往包括不必要地使用他或她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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