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會法是東正教東正教。"教規"一詞來源于希臘語,意為"議會"。教會的內部法最初是由宗教學者理事會發展起來的,他們希望建立適用于教會內部運作的基本規則。它涵蓋了從宗教教士的活動到逐出教會的理由,包括審判和其他聽證會的標準,以決定教會事務。教會成員和主祭受教會法律規定的約束。
居住在梵蒂岡城的教皇,對羅馬天主教會的教規有最終的決定權。最初的教規是以羅馬法為基礎的。隨著基督教開始經歷分裂和分裂教派,教會法的概念被納入許多這樣的教派。不同的教派修改和改變法律以滿足他們的需要。許多社會將基督教法納入其法律體系,而教規的起草者又從民法和刑法中借鑒。教會法不適用于非教會成員,個別基督徒可能會在不同程度上遵循它一些基督徒對教會法的某些方面存在分歧,并推動改革,使法律現代化,解決新出現的倫理和宗教問題。這些人中的一些人可能參與了根據教會法進行制裁和驅逐的活動,他們可以用這一點來說明法律的某些方面顯然已經過時了。在網上和出版的法律文本中都可以找到許多佳能法的譯本。教會法學者可以從純粹的學術意義上研究法律,或者因為他們對應用它感興趣。一些教育機構提供教會法律是指那些希望成為教會律師的人。教會律師可以在教會法庭上代表人們,就教會法律的解釋提供法律建議,并為教會官員和成員提供其他服務。教會律師不允許在律師席前執業,只允許在教會舉行的法庭和法庭前執業。
0 篇文章
如果覺得我的文章對您有用,請隨意打賞。你的支持將鼓勵我繼續創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