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魯莽駕駛汽車傷害他人,可能面臨人身傷害訴訟,認罪后承認犯罪并接受處罰,法院不自動接受認罪,然而,法官必須確信此人確實有罪,而不是為所愛的人做掩護。控方必須提供一些證據,證明其計劃在法庭上證明其案件的要素。
無異議抗辯不承認有罪,但承認犯罪的后果。通常情況下,認罪人必須承認或用自己的語言描述所犯下的罪行。法官還必須讓被告參加座談會或討論,以確保被告人理解認罪的含義,尤其是在放棄陪審團審判的權利方面。如果被告主動聲稱無罪,一個人就不能認罪,法庭也不能接受認罪。律師可以建議他們的客戶是否進行"有罪"或"不抗辯"無效抗辯實際上是這樣說的:"我不是說我犯了罪,但我認識到我可能會被定罪,所以我要接受懲罰。"一個提出無異議抗辯的人仍然可以聲稱無罪,或者至少可以不聲稱有罪。被告不抗辯的被告人可能會覺得審判的費用是經濟的,情緒或時間相關的-比認罪的成本更大。特別是如果懲罰相對較輕,如罰款或社區服務,被告可能會在審判中提出無異議的抗辯,而不是改變定罪,可能會受到更嚴厲的處罰。
法官必須在其面前確信認罪法庭接受。無異議抗辯的一個優點是不能在以后的民事審判中針對被告。例如,有人被控魯莽駕駛并導致了涉及人身傷害的事故。處罰可能不太嚴厲,但是,受傷的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巨額的經濟損失。如果被告在刑事案件中認罪,受害人可以在民事訴訟中用這種認罪作為司機已經承認對事故負有責任的證據。但是,在無異議抗辯的情況下,被告可以維持其或者說她是無辜的,同時仍然避免了刑事審判的時間和費用。認罪和不抗辯之間的區別可能是微妙的。兩種抗辯都有其目的,對面臨刑事和民事指控的個人來說效果不同。
一個人可以不抗辯來避免時間、成本和審判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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