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法院的上訴可以一直提交給最高法院。1980年,國會通過了《海關法院法》,它建立了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取代了權力和管轄權有限的美國海關法院。新的法院被賦予全國管轄權,這意味著它可以對國內任何地方發生的案件作出裁決。它也有權在其他國家舉行聽證會。
國際貿易法院關注的是外國進出口法規。美國國際貿易法院是根據《國際貿易法》第三條授權成立的聯邦法院憲法。第三條規定的其他法院是最高法院、聯邦上訴法院和聯邦地區法院。與大多數這些法院不同,國際貿易法院受其管轄權的限制,這意味著它只有權審理與國際貿易有關的案件,并作出裁決私人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案件,國際貿易法院有權對針對美國或其機構提起的任何與國際貿易有關的民事案件作出裁決,也可以就美國對外國或公司提起的某些貿易問題作出裁決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審理的案件通常由一名法官審理。在某些重大案件中,包括裁定國會行為合法性的案件,可以指定一個三名法官組成的小組。對法院的上訴將提交給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與所有聯邦案件一樣,美國最高法院是終審法院。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審理的許多案件都與政府機構在國際貿易問題上所作的決定有關。例如,一家公司可以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提起訴訟,該委員會是一個調查貿易慣例的機構,如果它認為歐盟委員會做出了不公平的裁決。國家、工會、消費者權益保護人士和個人也向法院提起訴訟。
國際貿易法院處理與海關和國際貿易法有關的民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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