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誹謗可能是由流言蜚語。在民事誹謗法中,真相是一個有趣的概念。在許多地區,如果被告能夠證明所說的話是真實的,那么這就足以證明無罪。然而,有些國家卻將真相作為辯護的例外。例如,在大韓民國,一個聲明只需要被證明是惡意的和有破壞性的,無論它是否屬實。在菲律賓,意圖而不是事實是有問題的;如果一個人能夠證明他或她為了追求公正或道德目標而發表了真實但誹謗性的聲明,有些地區也禁止誹謗死者,即使這些陳述是真實的,因為被誹謗的人沒有能力進行辯護。討論民事誹謗時經常使用的兩個主要術語是誹謗和誹謗這些都是誹謗性陳述的方法,通常都可以被起訴。誹謗是指使用出版的或口頭的材料,如報紙、博客或信件來發表誹謗性的聲明。誹謗是誹謗的口頭方法;根據某些法律,只需向第三方發表聲明即可被視為誹謗。新聞媒體人員必須在誹謗和猜測之間走一條細線;許多誹謗案件涉及新聞界人士。在某些地區,只有以真相或事實為幌子的言論才能被視為民事誹謗;由于新聞媒體的假定可信度,如果有人投訴,記者或記者等新聞工作者發表的大多數言論都可以被視為可以接受民事誹謗訴訟,被告和原告不必是個人,公司和公司一般有權以民事誹謗為由起訴或被起訴。涉及大型企業的案件通常處理高額的損害賠償金;如果誹謗性陳述能夠證明對銷售或產品形象有重大影響,在許多地區,如果民事誹謗案中的被告能夠證明所述陳述是真實的,則足以作為無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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