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可以選擇忽略二級主管部門,也可以選擇用自己的法律文書對其提出質疑。立法,也稱為制定法或成文法,在許多地區都是一個重要的主要權威,包括各級政府制定的立法,從市政條例到參議院法案。除立法外,主要權力機關還包括判例法、條約和行政命令。所有這些都是政府當局為制定法律和提供指導而發布的正式文件的例子;判決被正式寫下來,它就成了一個主要的權威。判例法是從法庭案件中的判決派生出來的法律。在一些法庭案件中,法官可以依靠現有的主要權力機構來作出決定。而另一些案件中,法官需要對法律進行解釋,并提供支持文件來支持這種解釋。一旦這一點被寫進正式的裁決中,該裁決本身就成為一個主要的權威。主要權威是強制性的。如果一個主要權威與某個情況有關,它是有約束力的,必須遵守的。相信的人一個主要權力機構已經過時或價值可疑,可以選擇在法庭上或通過立法機關對其提出質疑立法機構不斷更新法律,以刪除有問題的材料并澄清條款,例如,解決社會和法律如何相互作用的變化性質,他們必須能夠區分一級和二級權威。為了撰寫案件判決書和提出法律建議,必須找到一個主要的權威機構來引用,這樣文件才能經得起推敲。即使是創設先例的法官,他們的判決也依賴于一級權威,顯示出現有法律是如何存在的支持法官的判決。二級權威是暗示性的。他們提供澄清、解釋和解釋,但他們不闡述法律本身。人們可以選擇忽視二級權威,也可以選擇用自己的法律文書來質疑他們,這可以說明二級權威機構存在的問題,并為新的解釋提供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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