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椒噴霧是一種殺傷力較低的威懾方法犯罪分子。"執法自衛"一詞通常指執法人員聲稱是出于自衛而采取的行動。這種自衛行為源于受到他人威脅的感覺,執法人員采取的行動必須與特定情況和執法人員的信息相適應有。僅僅對警察大喊大叫或朝他或她走去的人不可能是正當防衛行為的理由。如果這個人拿著刀或槍大喊大叫,或快速沖向警察,那么,執法人員的行為可能會被認為是執法自衛。執法自衛和大多數國家的其他自衛形式一樣,必須在特定情況下表現出合理的武力。這包括警官可能在實戰和使用各種武器方面接受過廣泛的訓練。這意味著執法自衛聲明必須證明一名警官的行為方式與他或她所面臨的威脅相適應例如,如果有人用刀威脅一名警官,那么對此人使用槍支可能會被視為過度暴力。這是因為警察可能有其他選擇,包括使用胡椒噴霧,一種眩暈武器,以及其他非致命性反應。但是,如果其他減輕處罰的情況使此類反應不可能或不合理,則可以確定是否適當使用致命武力。"合理武力"的定義因情況而異,由審理特定自衛案件的法官或陪審團定義,而不是被告要求自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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