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應該表現出一定的道德和倫理行為。司法行為的最基本標準之一是遵守所有法律。一個違反法律的法官不能被信任公正地傳授對其他違法者的判決;允許一個違法的法官作出判決被認為是虛偽的。根據一些法規,違法的法官可能會根據情況被停職甚至免職,但并非所有的違法行為都會導致強制紀律;拿到停車罰單的法官不太可能被趕下法庭。司法行為中另一個常見的問題是表現出公正性。法官通常不被鼓勵參加政治辯論、在新聞或脫口秀上為某個問題辯護或反對,或競選政治職位在美國和其他許多國家,司法部門的本意是對立法或行政權力的制約;明確承認政治立場可能被解釋為對司法部門獨立性的威脅。雖然法官不被禁止個人政治信仰或投票權,公眾政治參與通常是不被鼓勵的。一些司法行為準則強調了辦公室對個人或集體利益的重要性。在許多司法管轄區,利用辦公室作為影響他人或獲得好處的手段被視為非常接近于允許行賄的行為,因此受到了極大的打擊。同樣,法官也應通常根據司法行為協議的要求,報告其他法官、律師和法院官員的任何不當行為證據。這類法規試圖確保法官個人始終服從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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