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一個仲裁小組來審理爭議并作出裁決。如果當事人不受合同仲裁條款條款的約束,他們可以自愿同意相互選擇一個仲裁員小組來審理他們的案件。合同中的仲裁條款通常會規定仲裁將按照某一行業或非營利論壇的規則進行。如果沒有指定某一特定法院的合同條款,有些仲裁條款將明確規定選擇仲裁小組的方式。在大多數情況下,仲裁庭將向當事方提供一份仲裁員名單,他們可以從中選出一個完整的仲裁員小組。在其他情況下,仲裁庭將選擇專家組成員,但須受到下列人員的任何質疑:如果當事人不能就仲裁小組的組成達成一致意見,仲裁庭通常會指定仲裁小組,或為雙方當事人指定其余成員為了保持仲裁程序的完整性和公正性,被視為陪審團成員的仲裁員在道德上有義務向當事各方披露任何現有或潛在的利益沖突,其他沖突也會暴露出來。大多數有信譽的仲裁庭都要求其名冊上的仲裁員提供有關其背景和專業經驗的詳細資料。對于一些可仲裁的爭議,仲裁庭的規則可以為當事人提供一個快速的程序,由一名仲裁員來解決爭議。大多數仲裁是在三人小組,有時是五人小組前進行的,仲裁員。指定仲裁庭的特定規則通常決定仲裁小組是由三名還是五名成員組成。許多仲裁庭將從指定的仲裁員中選出一名擔任主席。主席的職責包括在訴訟過程中維持秩序和禮儀,保存所有作為證據的證物清單,并對一方在聽證會期間提出的異議和任何其他程序性事項作出裁決。主席通常也會解決可能出現的任何預審問題。
0 篇文章
如果覺得我的文章對您有用,請隨意打賞。你的支持將鼓勵我繼續創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