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因工作場所疏忽而受傷的人,可以判給加重損害賠償金。世界上大多數法律制度都承認受害人在受到侵權行為傷害時有權獲得賠償法律制度之間的區別通常體現在被認為可予賠償的案件類型、要求被告承擔何種程度的罪責以及可以給予何種類型的賠償。在美國,各個州的法律決定了可以給予何種類型的賠償什么情況下。美國大多數州都允許某種程度的加重損害賠償。
事故受害者可以在訴訟中尋求加重損害賠償。以車禍案件為基礎的人身傷害訴訟是侵權法訴訟的常見例子。在車禍訴訟中,原告經常遭受實際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這些損害通常被稱為實際損害、特殊損害或經濟損害在大多數情況下,原告在有權獲得加重損害賠償之前,必須先證明一定數額的實際損害賠償;當他或她因他人的侵權行為而受到損害時,他或她有權獲得賠償。加重損害賠償的具體條件在不同的司法管轄區會有很大的不同;但是,加重損害賠償的概念是,加重損害賠償的目的是對原告所遭受的"加重"的賠償。在確定加重損害賠償的價值時,常見的例子包括痛苦、痛苦、羞辱和精神痛苦。由于這些都是明顯的主觀性質,因此加重損害的價值賠償金的部分將取決于許多因素,包括實際損害的嚴重程度、被告的行為以及事故發生前受害者的年齡和一般健康狀況。懲罰性賠償金有時也適用于侵權法案件。懲罰性賠償金的目的是懲罰被告人,因此通常是有限的在被告行為特別惡劣的情況下,產品責任侵權法案例中,如果認為實際和加重損害賠償金不足以向制造商發出信息,那么也可以判給懲罰性賠償金。
痛苦、羞辱,在確定加重損害的價值時,應考慮精神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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