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師可以為有需要的人提供庇護。庇護的概念由來已久,在古埃及就有這種做法,希臘和古代以色列。部分與尋求庇護者逃到的國家的主權有關;通過對尋求庇護者行使管轄權,該國正在維護其主權。相反,自動遣返尋求庇護者的國家可被視為承認另一個國家的要求這一概念在中世紀的歐洲得到了完善,當時普通法允許教堂為逃犯提供庇護所。教會通常需要君主的授權才能提供庇護所,有些教堂只允許在其圍墻內提供庇護所,在過去,教堂是尋求庇護的個人的安全避難所。然而,那些逃到教堂避難所的人卻得不到絕對的保護。相反,他們通常為自己爭取一些時間,也許幾個星期,在此期間,他們會向教會交出任何武器,并將自己置于教會的管轄之下在這一時期結束時,他們有兩種選擇:一種是認罪,一種是把所有的財產都交給教會和國家,然后流亡國外;另一種是宣布自己無罪,接受審判。在現代,教會所能提供的庇護所是非常有限的,在許多國家得到更多的承認作為一種禮貌而不是絕對權利。今天,當逃犯在教堂尋求庇護時,通常的結果是協商逃犯投降,這時執法部門有權進入教堂抓住逃犯。美國的所謂"避難所運動"是一個例外,一些教堂和市政府會庇護那些被指控非法入境美國的逃犯,并且不會幫助他們向聯邦當局投降。當人們逃離國家的官方迫害時,他們通常會根據他們的具體情況,尋找一個可以合理預期會為他們提供庇護的國家,通常是西方的民主國家之一。大多數國家都有一個正式的申請程序,供尋求庇護者在抵達后跟進,案件是根據具體情況來決定的。這一過程在政治上是非常敏感的,而且不能保證尋求庇護者會得到庇護。然而,在20世紀后半葉,已經制定了多國條約,為庇護程序確立了某種程度的統一性。此外,一些國家已開始列入其他給予庇護的理由,例如性迫害和性虐待。另一方面,罪犯的庇護標準多年來有所改變,大多數國家都參加了在規定遣返犯罪逃犯的引渡條約中,許多國家適用其他標準例如,有些國家只會因自己承認的罪行而引渡逃犯;也就是說,如果一個國家不承認某一行為是犯罪,它就會拒絕引渡其管轄范圍內的人,以向另一個國家解釋該罪行。這可能是一個重要因素,因為有些國家以政治罪起訴個人宗教犯罪,把那些在其他國家沒有犯罪行為的人稱為罪犯,如叛逆、通奸和政治異見。同樣,如果兩個國家都承認這一罪行,但尋求引渡的國家施加的懲罰比庇護國要嚴厲,引渡可能會被拒絕。尋求庇護者和難民之間有時會有混淆。難民是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包括戰爭或其他國內動亂、地震、颶風或海嘯等自然災害,從一個地區或國家驅趕出來的大群體,不同于尋求庇護的人逃避迫害,他們的案件是單獨決定的,難民是作為一個群體來處理的,個人申請者只需核實他們是否符合被納入群體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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