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科事故是在民事法院系統內處理的。在外科手術事故案件中,一般來說,原告首先會因為一次拙劣的手術而遭受某種形式的傷害,可能是實際手術本身出了問題,也可能是醫生做了一些粗心的事情,比如把手術器械或異物留在病人體內,一個外科醫生犯下的任何一種外科錯誤,如果是一個合理的外科醫生不會犯的,都可能導致該外科醫生的醫療事故外科醫生必須投保醫療事故保險,以抗辯此類醫療事故訴訟,并確保原告在手術中發生錯誤或錯誤時得到公平賠償,保險人將是實際支付訴訟費用的人,并因此管理案件的結構。保險人將支付保險單的限額。由于醫療事故保險的高成本和訴訟的普遍性,許多州已經開始限制手術事故的賠償金以及其他醫療事故案件。例如,加利福尼亞州將非經濟賠償限制在250000美元(USD)。這意味著盡管原告可以收回全部醫療費用和損失的工資,但他的痛苦和痛苦,懲罰性賠償和其他不屬于實際和直接金錢損失的損失是有限的。對于這種侵權改革是否合適存在一些爭議,但是許多州已經采用了這樣的規則來降低醫療保健行業的成本。
如果一名外科醫生沒有采取合理的措施,他冒著手術失誤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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