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詞通常是在法官或陪審團面前作證的前兆。律師完全告知委托人證詞的目的以及如何訴訟程序會起作用的。當事人應該明白,雖然他不在法庭上,他必須講真話。他還應被告知,偽證罪等后果確實適用于他所提供的供詞證詞。律師通常不應允許她的委托人相信他必須回答他不理解或模棱兩可的問題。應該讓委托人知道他可以問為了澄清。律師還應注意對方律師向其委托人提出的問題。必要時,她應毫不猶豫地進行干預。有關時間安排的證詞提示對律師和證人都很有用在某些情況下,允許作證的時間可能是有規定的。然而,在大多數情況下,沒有時間限制。許多人低估了這些程序所需的時間。通常情況下,律師最好安排充足的時間,并建議她的委托人也這樣做。如果任何一方感到匆忙,證詞可能不會盡可能的徹底。律師也應該建議她的委托人有權要求休息。當證人的證詞因饑餓或需要使用洗手間而受到影響時,證人不應感到被迫繼續回答問題。新的律師可能會從處理詢問的證詞提示中受益。例如,一個律師可以利用證詞的非正式氣氛,從證人那里提取一些在法庭上很難提取的信息。她可以通過設置問題的形式來做到這一點,這樣證人會感到更舒服和自在。律師可能會想從寬泛的問題開始,這些問題為證人提供了空間律師可能不會考慮詢問的信息。例如,律師可能會要求證人描述他對某一特定日期的記憶。稍后,律師可以就具體的事件或時間段提出更直接的問題。律師通常應該記住的最后一個重要的證詞提示與她所問的問題有關。如果一個律師問了一個馬虎或她認為不合適的問題,她可以要求從記錄中刪除,這將防止它出現在筆錄中。
提供證詞的人應盡其所知冷靜、清楚地陳述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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