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權利法案》的第五修正案涉及正當程序、雙重危險、自證其罪和征用權。在美國,一般的理解是,政府不能扣押私人財產,除非是為了必要和正當的公共用途。這一程序也被稱為沒收,通常是在特定情況下進行的,通常與某種公共設施建設有關,如果土地位于擬建公路的道路上,或者需要某個地產的某些部分來安裝下水道、電力或電話線,則根據征用權法對土地進行了征用。征用權也被用于修建學校和公園,或是接管那些已經嚴重破壞以致對當地居民構成威脅的城市地區。
征用權通常被用來接管受破壞的地區。傳統上認為,美國憲法的制定者認為私有財產權是神圣的,除非有然而,作者們似乎也意識到,濫用職權總是有可能的,于是,憲法第五修正案應運而生簡言之,該法規定,根據征用權法沒收的財產,土地所有者必須得到公平的補償,補償以公平的市場價值為基礎。公平市場價值通常被定義為私人賣方為該財產提供的最高價格。然而,征用權法在2005年發生了變化,美國最高法院在Kelo訴新倫敦市一案中作出裁決。在這一案件中,康涅狄格州新倫敦市希望譴責經濟蕭條地區相當大的一部分土地。該土地將轉讓給一家私人開發商,該開發商打算建造住宅、公寓,蘇澤特·凱洛,這個地區的居民,她不想失去她的房子,對新倫敦提起訴訟。最高法院在一個5比4的判決中做出了對倫敦市有利的判決。這是一個里程碑式的案件,因為它意味著"公共使用"現在可以被定義為任何為政府機構或市政府。從那時起,主要由于公眾的強烈抗議,40多個州修改了其征用權法,以更明確地界定"公共用途"的含義。現在,一些憲法明確規定,征用權不得涉及將扣押的財產轉讓給私人個人或公司,而其他州則不那么嚴格,截至2009年,征用權的確切定義仍然不確定。
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規定,土地所有者必須因根據征用權法沒收的財產得到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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