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可以包括手勢。如果一個人覺得自己是合法誹謗的受害者,他要起訴他認為誹謗自己的人或機構,就必須滿足一定的標準來證明這一點。標準包括至少證明一個人,除了相信自己受到誹謗的人外,還應以同樣的誹謗的眼光來理解有關的陳述。被控誹謗或誹謗的人通常可以在事實的基礎上尋求有力的辯護;如果陳述或書面材料是真實的,通常不被視為合法的誹謗或誹謗。有其他抗辯,包括意外事故和同意。
在20世紀60年代,美國最高法院規定,公眾人物在指控某人進行法律誹謗時必須證明其惡意。針對法律誹謗的另一項重要抗辯稱為特權。特權是授予在法庭作證的證人的特權,也是如此特權適用于為自己的案件辯護的律師。在某些情況下,立法者以及在法官席上發言的法官也享有特權。另一種辯護是意見,意思是可以提出一種論點,認為作為意見發表的陳述不是誹謗。然而,有些法院,不再被這種防衛所左右
法律誹謗是口頭誹謗的一種形式。普通人可以成為合法誹謗的對象或被指控的犯罪人,公眾人物也可以。然而,在20世紀60年代中期,美國最高法院裁定,控告他人合法誹謗或誹謗的公眾人物必須證明其背后有惡意口頭或書面的言語,而被指控的誹謗者或誹謗者知道他所說的是不真實的。在此之前,許多合法的誹謗法律都是由各州的法院根據各自的州法律來裁決的。在美國以外的國家,法律上的誹謗也有標準,不同國家的標準也各不相同。
在誹謗本身的情況下,法院可以選擇假定某人受到了傷害,比如某人指控他人患有性傳播疾病。許多法院都承認這種情況稱為誹謗。在這種情況下,法庭可以選擇假定某人受到傷害,比如某人指控某人患有性傳播疾病,這也可以是對某人職業地位的誹謗,或者誹謗他人的道德,以社會標準來衡量。
誹謗損害一個人的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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