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動議是對法院判決提出上訴的一種方式。
撤銷判決的動議在何種情況下是適當的。該動議只能包含論點以前從未在其他上訴或動議中使用過的。司法疏忽、可原諒的疏忽以及以不公正的方式根本改變案件的意外事故通常被作為撤銷判決的理由。上訴法院可能會考慮審判記錄的部分筆誤,無論是刪除還是錯誤,尤其是如果受影響的部分影響了結果,下級法院可以在上級法院安排上訴之前修改這些文書錯誤。當先前程序的一方發現新的證據時,他可以根據《聯邦規則》第59條提出重新審判的動議,但如果他不能及時發現新證據以獲得第59條規定的新審判,那么新證據為撤銷判決的動議提供了理由在第一次審判中,任何不實陳述、不實陳述、不當行為或欺詐行為也會引發該動議。根據規則60,當事人應在原訴訟程序一年內提出該動議。在刑事審判中,這些動議是不尋常的,在美國,被定罪的罪犯使用人身保護令申請救濟。人身保護令通常適用于已被警方拘留但尚未被起訴的罪犯。他們也可以適用于候審的罪犯、死囚,以及刑期已滿的囚犯。這些令狀強迫任何限制他人自由的人提供其被關押的法律理由。如果一名被定罪的重罪犯能夠證明他被非法或不公正地定罪和監禁,那么人身保護令將強制他獲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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