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圣物是西蒙尼的一種形式。在11世紀,羅馬天主教會開始了一項改革計劃,重點是改善全世界神職人員的道德和道德實踐。這項倡議被稱為"格里高利改革",處理的是教會的各種做法和習慣。在這項倡議中占據中心地位的問題之一是西蒙尼的共同罪行,所有級別的神職人員都在交換宗教恩惠。雖然格里高利改革由兩個大的法令匯編組成,但西蒙尼只在其中一個法令中被提及,即《自由教會》(Libertas Ecclesiae),西蒙尼被認為是一種嚴重危害教會完整的罪行。西蒙尼并不局限于,也不完全是一種針對羅馬天主教會的罪行。在整個歷史的幾乎每個時期,支付圣禮的行為都發生在眾多的宗教團體和教派中以英國國教為例,英國國教教團經歷了許多罪行,腐敗的神職人員會出售圣禮或赦免令,以換取教區居民的金錢。盡管英國法律認為這種行為是刑事犯罪,當時的世俗法庭并不經常裁決此類案件。這是因為這樣一種犯罪被認為是一種教會法理學的問題,而不是一個適合普通法的問題。從12世紀德國蠕蟲的協和開始,西蒙尼作為一種犯罪就不再是世俗政府的問題了懲罰,雖然這仍然被認為是一種刑事犯罪。事實上,這種罪行在近千年來并沒有受到重大的法律懲罰,甚至教會在今天也很少對這種事情作出裁決。在西蒙尼被發現發生的案件中,犯罪一方可能會失去教會的職位,以及任何必要的報酬,以確保犯罪方不會從犯罪中獲利。通常不會再有處罰或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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